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所出现的特定化产物,由于城乡分离的二元制经济结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制度、歧视性的就业制度等因素,造成我国十分严重的农民工问题。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也是导致我国农民工问题严重化的重要因素。只有全面地看待我国的农民工问题,才能找到一条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路径,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制度性障碍,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创造一个公平、稳定的环境。本文即是用企业社会责任观来认识农民工问题的,以期能从一个不同的视角来对我国目前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尽一点绵薄的力量。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论述主要是从它的提出、概念界定以及它所包含的内容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充满话题的理论,针对是否应该让企业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十分激烈。古代社会的商人社会责任观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源流,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形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学界,随着1929年的社会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这一理论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但其获得开拓性的发展,则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风靡全球的时候,并最终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社会责任在追求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并倡导尊崇他人的利益,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经济的责任,遵循积极性倡导的法律责任,道德以及慈善责任,以及文化责任。第二部分,本文试图以经济学与社会学观点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试图从企业“经济人”角度回答“企业为什么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巨大有益的外部性、创造性、边际收益递增性等三个方面来论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意义,又从企业社会责任能使企业获取高度的社会认同感,能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能激发企业活力与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等几个方面来论述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学意义。第三部分,由于企业“经济人”的趋利秉性,决定了企业往往只重视短期内的利益最大化,而忽视长久、永恒的利益最大化,从而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这是“经济人”致命的非理性缺陷。从制度上分析,这也正是国家监管的缺失与法律失力等制度因素的表现。毋庸置疑,企业社会责任观体现了一种社会性,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照,同时它也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而这种蕴涵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精神预示着实现的方式必然是国家干预,这种干预方式是平衡协调性的。而这正是经济法理念的本质,它们的内心都体现了社会性与人文性的价值取向。因此,用政府监管、法律规制以及自律监管等与经济法相契合的调整手段来平衡协调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则尤显必要。第四部分,农民工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所特有的社会现象,一个社会现象的存在既有它本身的合理性,又有它内在的不合理性,它们是这对矛盾体的统一,这无疑是对农民工问题绝好的诠释。农民工问题的合理性体现在它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贡献力上,而它的不合理性则体现在这一社会现象下所隐藏的巨大危机。而这种危机正是农民工问题的“问题”所在,这一危机暗藏了制度的曲扭、人性的弱点、文化的割裂、社会的冲突。第五部分,“正义”是人类内心价值的取向,“公平”是人类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主观的愿望与理想。一个社会现象的存在只有合乎“正义”的本质与精神,才是解放与解救人们内心自由的福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向探究“正义”的路途中靠近,才能找到一条解放的道路。“正义”之光镶嵌在追求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精神躯体中,它的内涵体现为“非歧视、诚信与倾斜保护”。只有坚持“非歧视、诚信与倾斜保护”,才能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一个确定的方向。第六部分,当我们从内心的“正义”价值中找到方向,我们也自然会从社会现实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中找到吻合“正义”价值的方法,因此本部分试图从三个具体而明确的方法中去寻求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路径,即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监管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监管主要有:实现企业的内涵式发展;建立统一的人才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改善农民工的用工环境和用工机制;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倡导企业家精神。法律规制则主要包括: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