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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网络交易地域管辖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北大法宝检索到的47个案例进行分类,并综合分析实践中存在的网络交易地域管辖问题。从初始管辖权确定、管辖程序、平台责任等方面分别论述了网络交易中行政地域管权问题的产生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网络交易地域管辖问题的对策。适应网络交易跨区域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没有解决目前存在的网络交易地域管辖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者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也规定了平台所在地行政机关也可以管辖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虽然确定了实际经营者所在地行政机关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初始管辖权,其不足之处在于仍坚持平台所在地行政机关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且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初始管辖权的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由平台所在地行政机关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会面临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的困难,而异地管辖则牵涉到移送问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最终监管的机关回归到实际经营者所在地行政机关,可以解决网络交易违法案件不必要的移送、实际经营者所在地行政机关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管辖等问题。在初始管辖权确定的问题上,建议修订涉及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地域管辖权规定,明确只有实际经营者所在地行政机关可以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监管,避免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在平台责任问题上,为避免危害的扩大,应当在不违背平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的前提下,适当强化平台责任,平台应实时更新行政机关已经启动监管程序却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在管辖程序问题上,应完善案件移送程序中的告知制度,接受案件移送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立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