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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ICSID仲裁庭对阿根廷相关问题的裁决,以及近几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成为国际投资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中国在投资领域由一个主要投资输入国变成一个兼具投资输入和输出双重身份的国家的新发展,使中国在投资协定的谈判中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以平衡利益原则为导向,立足于国际投资协定的已有规定及判例、学说,对“根本安全利益”中的争议问题,包括在“经济危机”中对这一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立中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建议。 除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介绍“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概况,包括该条款的发展及相关术语的使用;并介绍引起“根本安全利益”条款争议的阿根廷经济危机,以及这一争议为国际投资协定带来的平衡难题;此外,简要分析在阿根廷系列仲裁案件中适用双边投资条约及习惯国际法的关系,为下文的讨论奠定基础。 第二章从条款规定、判例、学说以及国际投资协定的主旨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与评价,包括该条款在经济危机中的适用及措施的必要性、“自裁决”性质及可补偿性三个问题。 第三章结合对我国的国际投资协定及“根本安全利益”条款规定的现状分析,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试为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提出建议,包括将该条款规定为“自裁决”性质,明确纳入经济危机事项,以及明确规定必要性与可补偿性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