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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指农村村民个人基于法律规定,得以合法使用的,仅能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该土地包括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以及房屋周围为独家使用的土地。建国之初,宅基地制度其设计目的即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居住的权利,同时并未制定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制度,这样也就允许农村居民在临时外出后还仍然保有其所居住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必担心使用权会被收回,从而起到一定的保险作用,尤其对于收入状况不理想的农村家庭,如果他们选择外出打工,还可以将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临时出租给他人,而不用担心失去宅基地使用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够给予农村居民踏实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居民提供一种创收的方式,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自其正式实施至今也有60多年的历史,沧海桑田,世事变迁,我国的社会状况、经济水平、文化程度都发生巨大变化,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潜在价值上升的形势下,制度失衡,问题频频出现,如宅基地使用效率低、权利缺乏保障、非法交易和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中央政府也开始频频下发文件,从而引发区域性宅基地制度创新。2005年我国确定33个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宅基地流转试点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各个试点都根据自身情况设计流转方案,在流转方案设计以及流转后管理等方面都是值得借鉴的,但也出现不少问题,如流转范围过窄,仅限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方案多样,不具有全国普适性;流转过程中的时限确定和价格评估未能确定统一标准。因此,建议我国在相关制度规定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创设部分欠缺的制度规定,如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增设宅基地回收规定、确立宅基地价格评估标准等。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必将促使与其相关的部分制度适时、适度调整,在这些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的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的功能已经发生变化,从最开始作为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所需的资源,后来演变成生活保障手段,到如今,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演化成商品进入市场,发挥其投资增值的功效,因此,对于宅基地,国家赋予农民的不能也不应该再仅限于使用权,应赋予更多的财产权利,例如收益权、处分权。故此,允许农村居民合法流转宅基地并由此获得利益已经成为宅基地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