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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条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关键是缔约国能否有效执行国际私法条约,因而条约的司法适用至关重要。为了有效地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缔结了大量的国际私法条约。有效执行这些条约,不仅涉及到维护我国诚信的国际形象问题,而且我国及个人也能从缔约国彼此履行条约的过程中获得利益。本论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为我国法院正确适用条约提供法理依据,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法院适用国际私法条约的制度。论文共分四章,围绕着如何保证我国法院有效适用国际私法条约这一问题展开。文章首先界定了国际私法条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然后从条约制订、条约缔结、条约接受、条约适用和条约解释等环节入手,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分析各个环节影响国际私法条约司法适用的因素及解决路径,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法院适用国际私法条约的制度。第一章研究“什么是国际私法条约”。首先以司法为中心,以历史发展为维度,通过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界定了国际私法的范围,为确定国际私法条约范围提供依据;其次,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目标在于统一各国的私法,而国际私法条约是统一各国私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与国际私法条约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通过介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说明了国际私法条约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第三,明确国际私法的范围和确定了国际私法条约产生发展的思想基础后,详细阐述了国际私法条约的概念、分类、名称及其价值,从而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国际私法条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外延包括民事程序法条约、实体私法条约和冲突法条约,而内涵是国家间意在创设以国际私法规范为其内容的国际法上权利义务意思表示的一致。第二章研究“如何制订高质量的国际私法条约”。首先,介绍了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其次具体研究国际私法条约的质量及其对法院适用的影响,通过对艾蒙诺威勒空难案和波尔案的介绍和评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述了国际私法条约质量对司法适用的重要性;第三,针对国际私法条约的立法现状,试图提出了制订高质量的国际私法条约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方法;第四,介绍了我国政府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以及我国政府缔结的国际私法条约,并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制订国际私法条约方面存在的问题,即注重官员参与,忽视专家的力量。第三章研究“国际私法条约如何被我国法律接受及其在我国国内的法律地位”。首先概括介绍了条约的接受制度和条约在国内的法律位阶;其次,介绍了国际私法条约如何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获得国内法律效力,通过对这些国家条约国内法律制度的介绍和比较研究,试图找出某些规律性的认识;最后研究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的效力,介绍了我国法律有关条约缔结、条约接受、条约在国内法律位阶的规定,分析民事程序法条约、冲突法条约和实体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的效力,提出了适用国际私法条约的条款设计。我国条约接受制度宜采用德国式或者台湾式的准自动并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批准条约时,制订“条约法”,国务院在核准协定时,制订“国务院令”,通过“条约法”和“国务院令”将条约引入我国国内法。在现行体制下,次优的选择办法是,制订民法典时在其总则篇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有规定的,适用条约规定;条约规定与民事法律不一致的,适用条约规定。”《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也可以如此修改。第四章研究“我国法院如何解释国际私法条约”。首先研究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理论问题,从条约解释的必要性、解释的标的、解释的目标、解释的分类、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规则等方面探求缔约国法院应该如何解释国际私法条约;其次介绍英美等发达国家法院解释国际私法条约的实践,并通过比较得出一些共性的结论;最后从杨萍案、重庆正通药业案和四川百事可乐案入手,分析我国法院解释国际私法条约的实践,提出我国法院解释条约时应遵循善意原则和自成一体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