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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多发、易发,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都构成了极大威胁,也对总体社会治安秩序形成了严峻挑战,打击故意伤害罪意义重大。从实体上来讲,故意伤害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地位,仅次于杀人罪,因而各国刑事立法都有详细规定。同时,故意伤害罪的案发数量又远远多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而且故意伤害罪的暴力手段又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的通常手段,因此,故意伤害罪可以作为一种代表性的暴力犯罪进行研究;从程序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处理既可以通过公诉程序,又可以通过自诉程序,因此它可以作为研究公诉、自诉程序关系的标本;从权利保障上来讲,故意伤害罪又是需要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即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因而它又是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双重权利保障的典型犯罪。本文在行文的内容上,打破就实体论实体、就程序论程序,实体认定和程序处理老死不相往来的框框: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时,除分析法律本身的规定外,也着重考察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对刑事司法有制约、使司法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掣肘因素,并遵循从司法实践中来,最终回到司法实践的原则,忽略实践中较少发生“非典型”案例和旁枝末节,而是立足于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倾向、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着眼于解决实际存在的重大基本问题。本文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五部分,前三部分着重论述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体问题,后两部分着重论述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过程和其改良。本文第一部分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出发,着重明确了身体健康的含义,排除了单纯精神伤害成立故意伤害罪;分析了一般殴打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认为应严格区分一般殴打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第二部分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归罪、错误认定责任主体、混淆与另两种常见犯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等错误做法,从司法机关、被害人、被告人等方面分析了出现上述错误倾向和做法的原因;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况,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原理、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重新定位、刑法总则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工作方法不当等五个方面对错误倾向进行了批判并予以纠正。特别是本部分的“五、使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真正回到追诉犯罪上来”虽然极少被学者述及,但是笔者作为一名有七年实践经验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反而是相当重要的;第四部分故意伤害罪的诉讼程序及评价,纠正了认为故意伤害案件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的错误认识,认为其本质上属于公诉案件,但在处理上,全部按照公诉程序定罪处刑却并不合适;第五部分,笔者从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对诉讼模式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推广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处理;设立轻伤害案件优先办理制度;在庭审中增加量刑程序,给被害人对量刑问题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