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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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以下四类: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手段”具体指以盗窃、胁迫、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二是非法处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处分”被限定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三种,“不正当手段”则是指前项第一类所包括的手段;三是非法处分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处分”仍然指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三种特定行为,“合法取得”是指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就行为人取得该商业秘密达成了意思一致,此类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四是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实施了前面三类所列的具体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一般违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在于二者对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要求不同;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盗窃罪中盗窃行为的界限均应从其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两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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