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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的研究分析后,笔者认为受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关注的角度不同等原因的影响,不同的司法裁判受众,如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等,是否认同某一司法裁判的情况会有所差别,甚至会完全不同。因而,本文认为要想真正清晰的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必须针对不同的裁判受众分而论之。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也不断增强。由于社会公众与特定的司法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对司法案件的评价主要是基于自然理性,因此,相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评价更为客观,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也更具指导意义。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关注的增强不仅没有提高人们对“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可,反而使我国司法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地位。针对这一司法现象,本文把关注的视角主要集中在研究、探讨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是否认同的因素上,并试着提出增强社会公众司法认同的途径。目的是希望本文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能有助于我国司法信任与司法权威的重构。本文的分析、论证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文章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在分析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之所以研究此问题的原因。此部分中,本文主要围绕着确定何为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及其特点、衡量标准,最重要的是分析研究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价值。第二部分,分析问题。在此部分,本文分析了影响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因为如果对影响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因素细化的分而之过于庞杂。所以本文采用了分类论述的方式,按照立法方面的因素、司法方面的因素、社会公众方面的因素和其他方面因素,分类来分析影响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各种因素。一、在立法方面,主要分析了我国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如法律的不周延性、滞后性、僵化性等,以此来说明法律本身局限性会使得在适用法律时产生争议,进而对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产生影响。二、司法方面,本文认为这是影响我国司法裁判公众认同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此部分本文分析了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程序正义、司法解释之存在、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以及司法腐败存在对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三、社会公众方面,此部分是针对社会公众这一特殊的裁判受众本身进行研究,主要分析社会公众的心理、对案件的知悉情况及其法律素养等因素对其是否认同司法裁判的影响。四、其他方面的因素,在这部分主要论述了笔者认为是影响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重要因素,如冤假错案、传媒舆论等因素,但又不能归为以上所分的几大类中,因而在这里单独的加以论述。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文章这部分主要是在第二部分分析出的影响司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各个主要因素来提高我国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首先,提出应完善我国的立法,这包括克服法律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技术两个方面。其次,我国应公正司法,在这部分本文论述了要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司法制度要完善的几个主要方面,如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公开等。再次,针对公众这一特殊群体,我国应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信仰等方式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最后,为了理清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更好的发挥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积极及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如何构建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