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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人权观念日益勃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法治背景下,如何实现我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如何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如何对侦查机关的公权力进行制约,何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卑微人权予以保障,就成了横亘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条不可逾越的沟壑。而媒体作为一种社会舆论力量,作为被大家寄予厚望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的确不失为破题的现实解决之道。但是矛盾有其同一性,必有其斗争性。一方面,媒体增强对侦查机关的关注与报道是一个值得欣喜的现象,这不仅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更可以起到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务、防范贪腐、实现公正的积极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媒体广泛而深入的介入到刑事侦查阶段,会无形中对侦查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施加相当的影响,甚至会泄露侦查秘密、妨害侦查行为的顺畅进行;同时过度的新闻报道、偏激的公众舆论可能会对本已处境不善的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人格权利造成多重伤害。那么如何对传媒在刑事侦查阶段的多重“面孔”进行审视、规范,如何对传媒在刑事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横平、协调,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概述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媒体对刑事侦查案件的报道”,该部分主要从实然和应该的角度论证了媒体可以对刑事侦查案件进行报道。第二部分:“第二章、媒体在刑事侦查案件报道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该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媒体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及其成因。第三部分:“第三章、媒体在刑事侦查案件报道中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该部分分别从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差异论述了媒体在进行犯罪新闻报道过程中与侦查机关发生抵牾的原因所在,并论述了互联网对侦查机关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第四章、构建媒体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之间科学合理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如何构建媒体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之间科学合理的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