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3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已在境外上市大型红筹创新企业,在符合试点企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该类红筹企业”具有四个特点:其一,已经在境外上市;其二,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其三,符合试点创新企业要求;其四,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不同于2010年左右出现的红筹回归热潮,当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清理境外壳公司达到实质拆除红筹架构的目的,现今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可以实现境内外两地交叉上市。由于国内学者以往对红筹回归法律问题的探讨多集中于“退市”回归,对以在境内第二、第三上市的回归方式研究不多,本文即将论域范围范围限定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交叉上市方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情形。笔者关注到,美国和中国内地对该类红筹企业在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和合规监管两方面存在不同。通过梳理和比较两地相关规则,发现监管原则差异主要体现在美国“外国发行人”披露义务和内地“境内境外同时上市企业”披露义务的设计上。此外披露义务触发条件和具体披露内容也有区别。在交叉上市的语境下,中美披露监管规则的这些差异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又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怎样的监管难题?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差异造成的影响包含披露义务的特殊增加、双重披露的合规成本、“外国发行人”豁免义务的实质灭失。紧接着,笔者着眼于该类红筹企业回归后,境内监管机构在相应持续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和合规监管上面临的三个问题,即交易透明度与披露成本的权衡困境、关联交易与财务信息的监控困难及跨境合规监察的法律障碍。并在分析后提出了对红筹企业持续披露义务进行分类细化、搭建法律效力更强的监管合作框架和与非正式媒介开展合作三点建议。本文的论述框架分为导论和四个正文章节。在导论部分,笔者从厘清概念着手,着重区分了“交叉上市”和“双重上市”的定义,并将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分为事前规则设计、合规监察和违规处罚三个维度,从而明确本文讨论的即是针对符合科创板创新试点企业要求且已在境外美股市场上市的红筹公司,在科创板交叉上市的持续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和合规监管问题。紧接着,该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出了阐述,并对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做了综述。第一章是美国持续信息披露规则研究,笔者首先整体上梳理了美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的三种披露制度,然后具体就“外国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性报告、其他财务信息报告和特定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了梳理总结。第二章是科创板持续信息披露规则研究,笔者同样先整体对本文研究的红筹企业适用的披露框架做了归纳,然后对该类红筹企业适用的具体规则按照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特别规定进行梳理,最后单独分析了适用于该类企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三章对中美持续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和影响作出了分析。在差异部分,主要对比了披露原则、披露内容和披露义务触发条件三个方面,并给予上述差异作出了影响分析。第四章是前三章的研究基础上,先讨论监管机构在持续信息披露问题上面临的监管困境,然后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