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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大气污染最频发、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明智选择。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不足,难以应对联防联控工作面临的复杂情况。本文主要探讨能否以及如何通过专项立法的方法来完善我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作为概述部分,对相关概念作了界定。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现状,归纳了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主要法律渊源和地方立法实践。第四部分结合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具体规定,指出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缺失、可操作性不强、地方利益失衡、责任配置模糊等。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情况。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后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体系并取得了显著的防治效果,当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第六部分在对立法需求和立法基础充分论述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法。应以大气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来指导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专项立法工作,保障清洁空气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法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原则。专项法需重点关注模式选择问题、基础研究问题、指导思想问题、基本原则问题、利益协调问题、责任配置问题等。具体到立法模式上,我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立法宜采取特色立法、地方立法为主,统一立法、中央立法为辅的模式。当下最可行的方法是先由国务院制订一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条例,地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条例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