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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庭前会议程序,这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是推进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刑事庭前会议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召集控辩双方参加的,以处理与审判相关问题、听取各方意见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文本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简要规定了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内容。随后,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目前的文本规则从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议内容、审议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对该程序进行了规定。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法律移植的产物,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域外国家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事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规定较为宽泛、审议方式相对单一、审议内容范围不全面以及缺乏肯定刑事庭前会议审议结果的法律文件等。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文本规则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首先,细化庭前会议适用范围;其次,明确庭前会议启动规程,具体包括增加权利、信息告知程序,规范依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补充召开方式,增设庭前会议助理主持人等;再次,扩充庭前会议可审议内容,增加被告人答辩程序和刑事和解环节;最后,就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形成具有确定性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