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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从来都是学科关注的要点,最近几年离婚率持续走高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症结,学科必然要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好方法。鉴于大众普遍关注离婚的后果救济以及离婚中各方利益的均衡,相反地,本文却从离婚的事前预防救济限制角度入手,结合国外婚姻家庭治疗科学规律的启示,以及本国国民盲目落后的婚姻经营意识,尝试探讨公权力对离婚的积极引导和科学限制,通过法律程序的设置或道德观念的指引,发掘婚姻关系消灭解除前的可救济的巨大空间,真正做到科学离婚,减少社会危害后果。这也是本文的理论创新所在,也借此引发人们更多地关注到:离婚前婚姻关系是可以由始至终地科学调整,期待在婚姻法的修改中能看到法律与婚姻家庭治疗交叉学科的创新。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当前法律应对离婚现象的种种缺失,如程序限制上过于宽松或缺乏科学性专业性,同时离婚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危害,即而确立主题:通过公权力的积极引导干预,设立离婚预防机制,加强离婚的科学指导和合理限制,也为第四章探寻具体解决办法埋下铺垫。
第二章先总结了法律变革对离婚的影响,接着探析婚姻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多学科应对离婚问题的趋势,并由此引出法律与婚姻家庭治疗学科的结合,设立离婚预防机制的可能性及勾勒基本概念。
第三章在本章进一步论证公权力的积极干预的同时,指出婚姻自由权其充分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促成和帮助,而这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情况下也做得不够。同时也借助法理学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分类,特别是积极自由,阐明法律的科学设置能增加人们对自由的选择效能,从而能更好寻求幸福美满的婚姻。
第四章试图构建离婚预防机制的具体模式。强调婚姻成立之初至消亡整个过程公权力的科学性导向,重点是婚姻法制度的创新设置,如尝试契约婚、婚姻咨询与调解并行、时间限制、别居制、专门的婚姻家庭程序、专业机构的辅助治疗,并结合道德观念的指引,最终达到对离婚的科学防范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