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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加速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了巨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在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强调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恶化问题更不容忽视。草原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开发性等特点,不仅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还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过去,人们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导致世界上草原恶化现象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许多国家采取了多种方式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环境的方式,其中以美国和澳大利亚表现最为突出。由于两国的草原保护立法起步早,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两国的草原保护立法位居世界领先水平,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虽然是一个草地资源丰富的国家,但草原恶化现象却最为严重。虽然我国针对草原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草原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说明我国目前的草原保护法律仍存在需要完善的部分。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概述我国目前的草原生态状况,通过举例、对比,统计数字等方法,详细介绍了我国草原的生态现状及恶化程度,重点分析了草原恶化对草原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当前草原恶化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阐述,说明对我国的草原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必须通过法律这一有效的调整手段对我国的草原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其次,介绍我国草原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简要分析了我国当前的草原保护法律体系及存在的不足。笔者通过回溯我国草原法制的发展历程,简要说明了我国当前草原法律体系的构成。以《草原法》为核心,重点介绍我国目前涉及草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我国《草原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基本要求。分析我国草原保护立法的不足及原因:一是草原立法理念相对落后;二是草原立法内容不够完善;三是执法与救济力度不够;四是草原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协调性不足。第三,介绍了国外的草原保护立法体系。具体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为例分别进行详细的阐释。首先,介绍了美国从殖民地时期到目前为止,在草原保护方面设立的一些法律与政策,以及美国的相关草原管理机构。其次,介绍了澳大利亚在有关草原保护立法方面的情况及其草原管理机构,澳大利亚在草原保护立法方面十分具有先进性。分析比较美国、澳大利亚两国与我国的草原保护法律体系及管理制度的不同,指出其中值得我国法律学习借鉴的部分。最后,完善我国草原保护立法体系的不足。通过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虽在草原保护方面取得明显成绩,但仍存在亟待完善的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草原保护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转变我国草原保护立法理念;其次是完善我国草原保护立法内容;第三是提高我国草原保护立法技术;第四是协调我国《草原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关系。通过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