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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信息披露,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依法将与公司发行股份有关的信息公布在权威网站或期刊之上,方便公众查阅,为社会大众所知晓。IPO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了解拟上市公司的途径,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是否核准公司股票发行的主要方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近年来关于推行“新票发行注册制”的呼声亦愈来愈高。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环境还无法达到注册制的要求,首要的便是我国IPO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信息披露质量普遍偏低。而中介机构在我国IPO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就是这样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其执业过程中也难免出现问题,影响IPO信息披露质量。在IPO信息披露过程中,主要存在券商、会计师、律师三方中介验证机构。而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IPO信息披露制度中的独特地位。本文在廓清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原则后,拟通过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实证分析法,从发行人律师验证的视角来分析我国IPO信息披露的现状。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独立的“看门人”,应切实履行其验证义务,保障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结合一些个人经验及调研,发现律师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规范执业现象频发,独立性缺失较为严重,验证义务常常无法切实履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还能为投资者、监管者所信任是值得怀疑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多种原因的复合影响。如声誉约束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未能发挥较好的约束效果、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畸轻、严格保荐人牵头责任使得证券律师工作被动、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律师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依赖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五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强化声誉约束机制;二是提高“市场禁入”强制措施的使用频率;三是严格区分各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四是以合同形式强制发行人如实提供资料;五是重构“付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