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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序本质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和程序性裁判活动,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审查逮捕的权力应继续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而我国检察机关长期书面、封闭、行政化审查方式与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属性存在突出矛盾。降低逮捕的比例,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已然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各地检察机关进行试点改革制订的一系列规定,为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提供了可行性依据。然而审查逮捕程序不可避免地保有审查逮捕行政化、证明逮捕条件形式化、最终落入“捕诉合一”的窠臼,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帮助权和救济权缺失等问题持续发生。因此,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模式的构建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中逮捕主体中立、控辩裁三方听证、程序性证明等诉讼化模式是重中之重。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例和部分诉讼化试点情况,运用分析、比较和实证等方法,力图厘清理论争议问题,明确审查逮捕诉讼化模式的构建路径和具体方法。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逮捕程序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逮捕作为程序性保障措施却被惯以实体化、泛化适用,这显然有悖于人权保障价值。审查逮捕是司法审查程序,诉讼化模式即是使审查逮捕由“类行政决策”向司法审查转化。同时,从“逮捕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化及排除非法证据、防范冤假错案赋予了司法制度改革下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以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台湾等其他国家、地区的逮捕和羁押程序。对各个国家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等几个方面的特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并结合以上分析总结逮捕程序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回顾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现有的模式,对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和概括。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为诉讼化提供了支撑,但实践中存在诉讼化试点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由于存在审查司法化与检察机关职能、审查效率化与程序公正性、审查公开化与侦查不公开原则三组矛盾,导致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形成了逮捕诉讼构造失衡、条件证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裁决等障碍。第四部分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诉讼化审查模式的设想。首先确立分流式听证模式为改造路径,以书面结合听证的方式进行逮捕的审查,同时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并加强辩护方的参与。其次,应构建程序性证明模式,以三阶层体系为证明对象,以社会危险性为主要证明标准,并以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说理为原则,使证明责任模式化。最后应构建实质性裁决模式,明确审查逮捕的具体程序,建立裁决的说理机制,明确裁决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