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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得到不断解放和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利益要素开始重新分化组合,利益主体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开始越来越频繁。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被不断彰显。司法机关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司法在解决纠纷的实践工作中有着许多鞭长莫及之处,并非所有纠纷都能通过司法手段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完善一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减少“诉累”,而且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察,从机制整体的角度来探究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全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主要围绕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来阐述。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同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与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每一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为以后的研究定下了范围。二是论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理论科学性。三是论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同样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第三章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在对现状进行分析时,不仅分析了我国现在的立法现状,列举了现有的法律或规定成果,而且选取了福建省南安市作为地方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个案。对福建省南安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进行了具体剖析,为其他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与完善提供了借鉴。在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时,笔者认为该机制目前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价值取向单一、各部分之间衔接不畅、资源配置不合理、立法支撑不够。第四章主要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比较法分析,笔者选取了法国、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选取了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分别对两个不同法系、四个不同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在最后对这几个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横向比较,总结出了一些可被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五章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与上文提到的四条缺陷相对应。四条建议分别是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