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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环境侵权等案件。在这些现代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根据古典的传统辩论主义,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但是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的出现,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而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掌握着证据,因此,如若对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即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就会通过客观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使得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益。毕竟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通过证明责任做出的判决不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这很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有悖于个案具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为了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出现,开发一些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已是势在必行。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弥补其所处的弱势的举证地位,保证其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纵观国内外对证明责任减轻技术的研究现状,避免通过证明责任做出裁判的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很多。本文主要从表见证明、摸索证明、证明妨碍、事案解明义务这几个方面来介绍证明责任减轻。然而这几种技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案解明义务侧重于扩充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尤其在证据偏在型案件诉讼中,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而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而证明妨碍虽然不是侧重于扩充证据收集手段,而是侧重于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妨碍举证行为进行制裁,但其仍是证明责任减轻的一项重要技术。虽然以上几种证明责任减轻技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统一的,即都是为了缓解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困难,压缩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状态的出现,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