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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要使反垄断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各国都在寻求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现代反垄断执法方式逐渐从严厉走向温和,在这种情况下,以承诺制度为代表的大量非强制性执法制度应运而生,承诺制度不仅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也促进和维护了社会公平。我国也将这种制度引入了立法中来,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了生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和其他相关法规虽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对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对承诺履行保障制度的规定均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含义特征。从全球经济化的影响,权利制约的兴起,以及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以及执法阻滞等方面揭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产生的根源。通过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法经济学等方面分析了承诺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它体现了法律价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效率,保障了民众的权利;充分调动了当事人的主动性,节约了大量的执法资源和成本;对执法机构滥用权利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引入我国也是合适的,它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背景和社会背景,从国际趋势来看,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第二部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比较以及对我国的一些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欧盟的非正式结案,德国的接受承诺制度,日本的劝告审决与同意审决,韩国的劝告纠正违法制度,台湾地区的附条件措施及行政和解制度等,它们都是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在各国和地区的主要表现。但各国在承诺的提出,承诺的效力和承诺性质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国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做法也为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规范化。由于缺少规范化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架构,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公正性被质疑的现象。为了维护并保障承诺制度的实施,我们必须依照制约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保护性原则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进行规范。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许多国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严重涉法案件、耗费较大程序成本案件、以及因法律技术因素不能操作案件都应排除在外。承诺制度中主要的主体执法机构、相对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就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中,可能出现的执法机构滥用权利,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相对人违约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情况,执法机构可以宣布程序无效或者重启调查程序。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案件。结合当前的“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案”以及商务部公布的几个经营者集中案件,对我国反垄断承诺制度的运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对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规定任然存在着不足,未限定适用范围,未对相对人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规定,第三人权利保障不到位,执行保障不完善。最后,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明确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具体适用范围,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护权利,赋予第三人参与承诺制度的权利,并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救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