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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其显著特征。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阶段,现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外资优惠制度,并具有若干显著的特征,包括适用的任意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主体的特定性、适用条件和程序的法定性、适用方式的多样性等。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给予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优惠,吸引更多外资参与我国经济建设:同时保障中方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获得一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