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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公款的使用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该罪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从无到有、从以贪污罪论到逐渐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均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度重视。从1997年刑法规定该罪名以来,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多个“解释”、“批复”等司法性文件对其犯罪构成进行不断的明确,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仍有诸多不甚明确之处,从而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造成了一定的争论,有些争议至今尚无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其中的一部分原因主要是实务中忽略了该罪所要最终保护的法益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主要以挪用公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为视角,厘清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部分争议,以便更加准确地适用刑法。本文从五个部分围绕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争议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法益。针对两个客体进行论述,对客体之一的争议,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做以重点阐述。指出重视法益的目的——对于把握本罪构成要件以及对具体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判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围绕刑法第384条第1款中“公款”的外延,将该罪的犯罪对象分为典型的犯罪对象—公款、非典型的犯罪对象—非国有资金和从重处罚的犯罪对象,在对这三类犯罪对象论述的同时,重点论述了以下内容:1、公款的表现形式及相关争议;2、非国有资金成为该罪犯罪对象时的认识困惑。第三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一下内容:一、国有单位委派到纯私有公司、企业的人员的性质。二、“身份论”向“职权轮”演变对主体认定的影响;三、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部分,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问题。首先指出了“共犯”的三种类型即挪用人共犯、挪用人和使用人共犯、挪用人和非使用人共犯,进而分析了三种共犯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着重论述了挪用人共犯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共犯形式以及使用人共犯的成立条件。第五部分,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述了四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1、名为单位借款,实为个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单位公款;2、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持续到案发后超过三个月仍未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3、挪而未用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4、挪用公款进行高风险活动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