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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但西方海洋大国对该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表示强烈的不满并拒绝加入该公约,使该公约缺乏普遍性。经联合国秘书长就此问题主持的多次协商,协商国于1994年7月28日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从而清除了西方海洋大国参加该公约的障碍。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其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已开始运转。 《公约》作为发达海洋大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二十多年激烈斗争的妥协产物,其生效必将对各国的权益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问题上处于沿海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先驱投资者国家的特殊地位,有必要对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采取适当的对策,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本文通过系统地介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和详细地评介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内容,预测了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方面的立法状况并提出了我国在该方面应该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