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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包括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当某一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就有必要启用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刑法的各项机能。我国司法实务中严格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而被害人承诺制度尚未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因此对相关案件一般参照普通犯罪处理,往往形成对行为人不公正的裁判。近年来被害人承诺理论已然成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也多有涉及。随着刑法视角的多元化、刑法精神的人文化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所产生的刑法效力的逐渐认可,在刑法中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明文规定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指导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案例与问题,主要是比较分析相关现实案例的问题症结,引出我国刑事法律中被害人承诺制度缺失的困境,明确提出合理引入该制度对于消除现有司法困境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基本认识,该部分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形成对该理论的初步认识,而后论述了被害人承诺制度的正当化依据和刑法效用,重点对其正当化依据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该理论具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第三部分我国刑法中构建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公民的自我决定权、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恢复性司法发展的要求进行了论述,阐明在现阶段我国在刑法中对被害人承诺制度进行明文规定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基本构想,该部分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以及成立要件进行具体分析,而后根据其地位和要件提出刑法中具体条文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