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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指根据构成要件,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犯罪。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也承认行为犯的概念。而且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行为犯还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比如背叛国家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等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形态。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行为犯的论述还不充足。在诸如行为犯的概念;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形态的区别;行为犯的分类;以及行为犯的犯罪形态等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共分三章,分别从行为犯的概念、立法依据;行为犯的类型;行为犯的犯罪形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于行为犯的概述。主要包括三个问题:(1)行为犯的概念。行为犯是指以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志的犯罪形态,其中以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为既遂标志的是过程行为犯,以犯罪行为的着手为既遂标志的是举动犯。(2)与相关犯罪形态的区别。主要是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别。(3)行为犯的立法依据。行为犯的立法依据在于保护重要的犯罪客体、保护非物质性法益以及体现立法者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对特定犯罪的否定。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行为犯依照不同的标准所区分出的不同类型。包括基本类型和其它类型。基本类型中根据犯罪行为的进程及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可以将行为犯分为举动犯和过程犯。其它类型是指简单行为犯和复杂行为犯,作为、不作为和持有行为,目的和非目的行为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的是行为犯犯罪形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犯的停止形态。在行为犯的停止形态中主要论述了行为犯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既遂犯的含义及如何认定。(2)行为犯的共犯形态。主要论述了行为犯与身份犯、对合性共犯的关系以及对于身份犯中的行为犯和对合性共犯中的行为犯如何认定。(3)行为犯的罪数形态。主要论述了行为犯与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及转化犯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几种情况。本文出于贴近审判实践的考虑,选择了由于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困惑的视角。本文并非旨在颠覆现有的理论,其立意在于提供另外一个看问题的视角。世上不存在绝对的事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同样,我也不认为我的这一视角就是唯一正确的,任何绝对的观点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各种观点可能都有其合理之处,在各种观点的交流、碰撞中,或许有助于更加接近事物的本质,这是本文立文的初衷。本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以文献阅读、资料整理和案例分析为基础,运用比较法和利益衡量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得出自己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