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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进行的修改,引起了公司法学领域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热议。同时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是否对股东地位产生了影响、产生何种影响也成为一个十分富有争议的话题。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典案例为引子,分为四个部分,分析新资本制度——完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权利的现状,进而分析股东地位受到了何种影响,为股东地位的平衡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一部分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不完全认缴制,再由不完全认缴制转变为完全认缴制的过程进行了分析。2005年《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过渡,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确立为完全认缴制。同时在新资本制度并未否认我国原有资本制度、验资程序取消不会加剧公司虚假出资、新资本制度不会使股东“认而不缴”三个法理角度阐述了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的内涵。 第二部分界定了股东地位的含义,将其与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指出股东地位是股东作为主体在公司这一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股东地位的表现形式与平衡股东地位的必要性,并重点论述实缴制与完全认缴制对股东地位产生的影响。其表现在,实缴资本制使股权交易成为一种纯粹的权力交易,完全认缴资本制度对股东的比例性股东权影响最大。在实缴制度下,股东的经济实力对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起到决定性作用,完全认缴制下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再对股东地位产生实质影响,资本作为划分股东地位的作用随着资本缴纳制度的转变被弱化。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完全认缴资本制度下比例性股东权的现状。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为比例性股东权的主要体现,引入分红权,表决权典型案例,以此分析我国立法在分红权与表决权排除两方面的的现状与不足。其中,股东分红权的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有待完善、司法救济存在漏洞,表决权排除的立法范围过于狭窄,欠缺排除救济制度。 第四部分研究的重点是平衡股东地位的建议。比例性股东权方面,引入强制分红制度,破解我国股东面临的分红难问题;在我国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体对象、客体范围,排除与股东会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权。同时对非比例性股东权作出合理的限制。股东除名制度方面,要将除名对象、规则、救济制度加以规范,使这一制度为股东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