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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手段的今天,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倍受各国关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施行以及国际社会以其为基础而缔结的其他公约、各国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而修订或制定的仲裁法,使仲裁法律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走向了国际化和统一化。我国已于一九八七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步入了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行列。一九九五年我国顺应世界潮流实施的《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都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与实践依据。然而,由于各国对《纽约公约》的理解不一以及各内国法律的差异,造成各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标准掌握不尽相同;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毕竟起步较晚,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文主要论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则、《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条件,以及回顾《纽约公约》前后出现的国际或区域性公约、最新国际立法,总结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公约、各国法律、案例以及笔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对比,找出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的存在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促进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国际发展趋势同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