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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国际上相继出现了一些有国际影响的破产事件,包括跨国公司的破产。经济全球化带动了贸易与投资的增长,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使得公司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一旦这些公司发生破产,会发生许多复杂的问题。由于各国对于跨国公司的概念、破产法律适用及实务、破产管辖权、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等问题规定不同,常常产生争议,因此如何实现维护好跨国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处理好跨国公司破产案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际社会缺少对跨国公司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管辖权、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统一规定,要想有效的解决跨国公司破产问题,需要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和构建,同时各国必须要共同努力,促进跨国破产立法统一化,构建和谐的跨国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本文力求是通过对1997年12月15日生效的《跨国破产示范法》和2002年5月1日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公约》的立法进行论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跨国公司破产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