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越来越少,失地农民急速增加。我国现有征地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被征地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强化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贵州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大省,农地征收因涉及到一定的民族因素而更据敏感性;贵州省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调配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划分,是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事关贵州省发展大计。"农地征收"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具有特定的内涵。强制性、权属转移性、征地权主体具有唯一性是农地征收的三大特征。农地征收正当性源于所有权所附的社会义务以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农地征收权的行使应受到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公正补偿的限制。产权理论、人权保障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需要基于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原则进行利益平衡。贵州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基本现状。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贵州省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从征地补偿、征地安置、征地程序等方面对完善征地相关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贵州省有关农地征收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政府滥用征地权、被征地农民缺乏话语权、被征地农民财产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力。贵州省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农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是直接原因。具体体现为,征地范围模糊不清、欠缺正当的征收程序、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救济不到位。二是农地产权制度缺陷是根本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集体成员的产权地位模糊是农地产权制度缺陷的具体表现。三是财政体制不完备与官员评价机制扭曲是重要的诱因。四是农民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农民法律维权能力不足是基本内因。长沙与深圳两个城市的经验借鉴。长沙咸嘉湖"集中安置、综合开发"模式以及深圳"利益共享"模式极具特点,较为有效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权益。两种模式从三个方面为贵州省完善被征地人权益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启示:一是通过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以及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来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二是更新土地供给与利用机制。通过允许农村建设用地适度流转的方式拓展土地供给渠道,以减少对农地征收的依赖;通过完善存量土地的盘活机制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三是适度发展农民社区股份合作制,以厘清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提升资产经营能力、保护农民的财产权。构建贵州省系统化的农地征收制度架构。具体需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创建合理的认定标准以及健全正当的界定程序来创建严谨的"公共利益"界定机制;二是通过建立审批前的预公告程序、构建平等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公告与听证程序来构建正当的征地程序;三是通过健全征地补偿制度、完善集体内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机制、提供多元化的补偿与安置方案以及优化社会保障机制来构筑合理的补偿安置制度;四是通过健全内部与外部监督措施来完善征地监督机制;五是通过建立征地防卫权制度、设立土地回收制度以及健全多元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措施来构建全方位的救济机制。完善贵州省农地征收配套措施。主要需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一是通过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形式、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补全集体所有权内容来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二是通过盘活城镇低效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更新土地供给机制,构建农地征收的市场化替代机制。三是优化财政体制及官员评价机制。四是通过加强普法工作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方式来提升被征地农民维权能力。五是民族自治地方应建立征地法律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