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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知识财产在世界财富中的比重快速增长,甚至有超过物质资产的趋势。Shapiro和Hassett (2005)估计,2005年美国知识产权的总价值约为5万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左右。Greene (2001)估计,工业国家2/3以上的公司资产是知识成果。Idris (2004)估计,1982年实物资产在美国公司资产中的比例约为62%;200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到30%。新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当今各国的收入差距不再是自然禀赋上的差异造成的,而是由所掌握的知识和生产技术决定的。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财产以所有权,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创新研发,为技术转让和投资提供便利,起到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知识通过外贸、直接投资等诸多形式在国际传播,背后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根据普华永道公司1999年的评估,仅知识产品许可市场的总价值就已超过1,000亿美元。同时,知识产权海外侵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世界海关组织、欧洲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均认为,1998年假冒和盗版产品的价值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以上。假冒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主要集散地是发展中国家。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药品市场上约有6%的产品是假冒的;但在部分非洲国家,假冒产品的比例高达70%。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推动后者的经济增长,一些国家90%以上的生产率增长依赖于外国技术。这两类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相反的立场。发展中国家希望建立更宽松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技术扩散;发达国家则力图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更严厉的保护。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引起经济学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1994年TRIPs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发展中国家的妥协,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论并未随之停止。知识产权问题从不曾象今天这样极度重要又富有争议。在全球视角下研究知识产权的理论文献通常把世界一分为二:发达国家创新、发展中国家模仿,没有考虑后者创新的可能。然而,现实中不乏技术落后的国家跃升为主要创新者的例子(如日本和韩国)。同时,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从模仿向自主创新的战略转型(如中国、印度等)。2007年,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支出已接近世界研发支出总额的1/4;2012年,仅中国的专利申请就超过世界申请总数的1/4。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已不可忽视。有鉴于此,本文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两个问题:一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动机何在;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和经济增长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的第二章简要的介绍知识产权制度。首先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演化,特别注意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初期,知识产权制度的面貌及作用。接下来介绍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和TRIPs协议的签订背景,强调了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历史与现实的对比显示:当代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空前严格。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曾经依靠抄袭开始经济增长。但是在TRIPs协议生效以后,这样的增长路径已经难以为继。在新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发展中国家如何才能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的第三章总结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扩散和经济增长的贡献的主要文献。既有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同的效果。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技术流入和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比较弱,对技术流入的激励效应取决于模仿能力、市场规模等其他因素。由此又引出了新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对当地经济有什么好处?对发达国家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的第四章用静态的博弈模型探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因素,及其对南北双方福利的影响。本文首先对Chin和Grossman (1988)模型进行了一般化,允许北方厂商内生决定研发投资规模和市场竞争策略;允许南方政府内生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而不是保护与不保护的二元选择。我们的研究发现,南方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受到北方创新效率和南方市场规模的影响,随着北方创新效率提高而增加,随着南方市场规模减小而下降。最严格的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南方福利和南北整体福利都是无效率的。使世界总福利最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高于南方福利最大化的保护水平。接下来,本文引入南方厂商的内生创新,用北方厂商、南方厂商与南方政府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南方政府激励自主创新的条件。研究发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自主创新。但是,如果南方厂商可以无代价地模仿北方技术,那么自主创新的机会成本非常高。除非南方创新的技术能够超过北方,否则自主创新即使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也是不划算的。如果南方模仿对北方厂商的创新活动产生负面效应,那么南方政府就有更强的动机保护知识产权,南方厂商在技术上超过北方不再是政府激励自主创新的必要条件。如果南方经济中有一些地方产业,其技术进步只能依靠自主创新,那么南方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动机也会增强。第四章的分析只是初步的,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动态的,静态的研究框架无法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在长期的影响。本文的第五章构建了一个包含南方内生创新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来分析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对长期增长率和生产转移的效应。为了说明生产转移途径对南方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影响,本文还分别讨论了北方厂商是否对南方直接投资两种情形。与传统模型不同的是,本模型区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北方厂商进行发明创新,向世界市场引入新的产品;南方厂商进行实用新型创新,改善已有产品的质量。大量的统计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绝大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多数为发明专利。在经济发展初期,自主创新以外围的、简单的改进技术和再创新为主。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小发明,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经济转型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当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以后,高质量的发明创新就成为自主创新的主要形式。但是,这一现象在经济学研究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首次在南北贸易框架下引入对实用新型创新的研究。我们的研究发现,如果北方不对南方直接投资,那么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导致北方创新率和南方创新率下降,北方经济扩张,相对工资上升,损害南方的利益。如果北方进行直接投资,那么严格的南方知识产权保护总是激励南方的实用新型创新,对于北方创新和FDI的作用则取决于南方模仿率和创新率的初始水平。对于模仿率较高,或者模仿率虽低但实用新型创新率较高的经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北方创新和FDI,促进南方经济扩张,提高南方相对工资。对于南方创新率和模仿率都比较低的经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北方创新率和FDI率下降,南方经济萎缩,南方相对工资下降。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必须与外资政策相协调。只有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鼓励跨国公司投资,并倡导本国企业积极吸收、转化外资技术,才能达到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目的。本文的第六章进一步研究了累进创新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O’Donoghue等(1998)、Bessen和Maskin (2009)发现在累进创新条件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妨碍未来创新。Glass和Saggi(2002), Glass和Wu(2007)用扩展的Helpman (1993)模型研究发现,当北方厂商进行累进创新时,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对北方创新和南方经济发展都具有负面效应。但是他们忽视了南方厂商创新的可能。本文推进了既有的工作,在南北贸易的质量阶梯模型中引入内生的南方创新。在本模型中,北方厂商和南方厂商都能够进行提高产品质量的创新研发。只是南方的技术能力相对落后,导致南方创新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南方创新只能建立在跨国公司技术外溢的基础上,并且创新效率低于北方。模型预测,在累进创新条件下,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对北方创新、FDI和南方创新都产生负面效应。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降低南方自主创新企业的份额,减少北方直接投资,不利于南方经济发展。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不包含FDI的产品周期,并分别讨论了质量领导者创新和有效跟随者创新两种情形。研究结果显示,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负激励效应是稳健的。不论北方厂商是否进行直接投资,质量领导者有没有研发成本优势,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会导致北方和南方的创新率下降,模仿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加。本文的研究说明,对于不同的行业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化学、医药等产品创新行业进行较严格的专利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等累进创新的行业采取较宽松的保护。这对于自主创新和发达国家创新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