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具有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性三个特征,公司存在的很长时间里,社团性是它不可逾越的要素,即公司的出资者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最小责任和最大经济利益的结合,原有的公司类型已经不能满足其的需要,一人公司在长期的事实存在后,被法律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它组织机构简单并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这些特点,一人公司缺乏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的过分膨胀容易诱导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一人股东的个人意志借助法律的力量披上了公司意志的外衣。为了更好的规范一人公司,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力求找到制度的缺失并加以完善。本文首先梳理了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及其法人格否认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规定的不足,主要不足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相对较低、再投资方面只限制了自然人为一人股东的对外投资、对于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过于简单、过程监管几乎与普通公司无差别、法人格否认的规定不全面。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完善方面的建议:第一,应当严格资本准入和监管,包括设立时资本准入问题、过程中的资本充实问题、加大对验资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二,建立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社团性,从一人公司的会议制度、权力分配两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三,完善一人公司的过程监管,包括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过程监管,债权人的过程监管和相应监管制度的完善;第四,细化、强化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现有法人格否认的条件进行细化,并强化了法律还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件,使法人格否认制度更好的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五,完善股东个人的诚信记录,将一人公司的诚信与股东个人的诚信结合起来,约束股东的不诚信行为。文章最后表达了作者希望引起思考、不断取舍、不断完善法律规定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