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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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警关系的关注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阶段的检警关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益突出,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由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的监督范围有限、监督缺乏强制力,使得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违法侦查行为时有发生,人权保障薄弱;第二,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检警两机关在现阶段的检警关系模式下配合显得不够协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理顺检警关系不仅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实现,控制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侦查过程中侦查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的检警关系进行一定的改革,从而使其设计和运行更为合理、科学。 笔者在本文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出发,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检警关系的运行模式,详细分析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理顺检警关系的理论基础,同时,对国外检警关系和我国学者提出的改革建议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在相对合理主义原则的指导下,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结合国外的一些合理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几点建议。总的方向应当是,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加强两机关的配合,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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