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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为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掠夺性定价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型之一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由于掠夺性定价行为与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极为相似,就是否应当规制或者应当如何规制问题,均有很大争议。本文运用经济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掠夺性定价的检验规则。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在导言部分,概要性回顾竞争的基本理论、掠夺性定价的产生背景、在实践中掠夺性定价行为规制的困境以及研究该问题的现实意义。在第一章,简单回顾掠夺性定价的相关理论,这些理论集中于两大问题:(1)反垄断法是否应当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规制?(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当如何进行规制?就前者而言,哈佛学派认为,由于存在进入壁垒,支配地位企业完全有可能通过掠夺性定价行为实现垄断,因而必须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与之相反,芝加哥学派则认为掠夺性定价策略是非理性的和罕见的,不符合企业的长期利润最大化目标,支配地位企业并不存在可信的垄断动机,而且,被掠夺者和消费者对掠夺予以成功抵制的可能性、掠夺威胁的不可信等诸多因素会导致抵消掠夺性定价策略的效果,故掠夺性定价策略获利的可能性极小;由于芝加哥学派的掠夺非理性模型建立在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基础上,后芝加哥学派则从这一角度对芝加哥学派观点进行清算,后芝加哥学派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单边或双边不对称,利用博弈论方法来研究掠夺性定价这一企业的非合作策略行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承受暂时性损失的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完全可能的,是企业的理性行为。比较而言,后芝加哥学派所坚持的不完全信息假定更符合经济行为的实际状况,能够更能令人信服地解释所涉企业的动机或行为。自阿里达和特纳1975年发表的关于掠夺性定价的经典论文开始,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从基于各自选择的理论模型、对市场特性的经验推测、法律的可实施性等不同视角,设计出大量的检验规则,形成所谓“以成本为基础的学派”、“结构过滤学派”、“无规则学派”、“博弈论学派”之分,迄今仍未达成共识。在第二章,集中考察部分国家、地区有关掠夺性定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美国法、欧盟法和我国法。美国作为反垄断法的发源地,有着反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最长历史和最为丰富的案例,对掠夺性定价的处理标准随同反垄断整体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75年以前主要适用意图检验标准,1975年至80年代中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