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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为应对金融海啸的冲击,中央政府出台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其中,2.82万亿分配给地方政府来完成。但是由于分税制改革下地方政府财权大大缩小,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光凭地方财政收入无力负担这样的巨额投资。但是我国《预算法》又规定政府不得举债,于是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大量资金,就变相规避此法律规定,由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收入等资金来投资设立各种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实践也表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确实在短期内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困境,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振兴本地经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借债是要偿还的,然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设的项目大多是公益性的项目,投资大,收益低,短期无法收回成本。为其贷款作担保的地方政府财力也是有限的。面对着还款期限在近两年将会集中,如果到期到融资平台无法偿还贷款,政府财政也无力负担的时候,将会引致政府信用风险,同时也会传导至整个银行系统,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一直都为学术界所重视,但是之前学者主要关注于地方政府直接债务风险的控制研究,对地方政府间接债务的研究关注较少。近几年来,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大规模兴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越来越引起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高度关注,学者们也都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理论和措施。但是目前研究领域大多集中于财政学、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管理学等领域,法学研究较为滞后。目前学术界提出的对策主要有完善政府投资;完善银行信贷和监督体系;政府发行市政债;改革财税法、预算法等,这些措施都大部分都比较可行。但是,笔者认为在当今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应当在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控制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形式之一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进行研究,最后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出发,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控制的法律对策。内部视角即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本身出发,去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视角是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出发,建议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民营化以及政府应分情况给予救援等。在本文中,笔者是从民商法学角度出发,提出可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对策和建议,以期待能够缓释地方政府目前最引人注目的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同时也希望融资平台公司能够在内部治理机构规范的环境下健康的运作,继续为中国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