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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发展,专业分工呈现出越来越细致化、多元化的趋势,这种改变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也给民事诉讼的改革带来了新的课题。一方面,由于大量高技术、新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进入到民事诉讼领域中,使得相对缺乏专业知识储备的法官越来越依赖于鉴定结论的判断。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在改革过程中一直致力于推进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维护诉讼均衡。两者在民事诉讼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矛盾,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居中公正裁判,成为了民事诉讼中公正裁判的瓶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一些理论问题又未得到明确的定位,导致实务操作中该制度的运行面临种种障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主要原因。之后,通过对比专家辅助人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第二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要框架。之后,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运行情况的分析,总结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后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及该制度现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评析。该部分介绍了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和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通过将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更客观认识了我国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为之后的完善提供了更多可参考的思路。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通过上文的分析主要在专家辅助人的地位、资格、参加诉讼的程序、其权利、义务及责任、专家意见的效力及审查,其他保障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