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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地区于2001年先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WTO的框架下,台资企业比照港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金融机构也包含其中,根据大陆地区《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入大陆地区的外资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设立营业性外资银行:(1)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分行,(3)中外合资银行。截至目前的数据统计,大陆地区的营业性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是采取分行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1)大陆地区的整个监管体系尚不够健全,而分行便于监管;(2)大陆地区可要求外资银行的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并可要求其总行提供担保;(3)分行可以获得总行资本的支持,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但是,分行的生存能力和营运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总行的营运状况,即总行处于健全经营的状况,分行则能够获得很好的支持,反之,如果总行倒闭,分行必然随之倒闭。二是母国的有效监管,即母国对总行的监督对于外资银行分行的健全营运起着关键性作用。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东道国所无法完全控制的,所以很多国家对待外资银行分行的态度总体上是较为严格的。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荷兰、冰岛等国的法律禁止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有的国家即使允许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但对进入的条件和进入后的业务范围作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规定了限制。为了确保大陆地区金融体系的安全,减少金融风险,法律在允许外资银行分行进入的同时,规定了要外国银行总行必须提供担保和要求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两项安全措施。学生欲以此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两岸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监管的区别进而探讨关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未来在大陆营业时时所会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及其应对之道。本文从结构上来说,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透过对巴塞尔协议框架的介绍及分析,以及对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比较,揭示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第二章,首先介绍了目前两岸间金融机构交流的情况,以及台湾金融业在大陆所面临之一系列问题,接着论述两岸在分别加入WTO后金融业所受到的影响,最后分析了港澳在与内地签订了CEPA之后对台湾金融业所产生的影响。第三章,分别介绍了两岸金融监管的整合及其针对跨国会融机构之监管所制定之相关法律,最后分析两岸金融监管整合之方案。第四章,分析两岸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MOU)后对两岸金融业之影响,以及介绍目前大陆对外所签署的金融监管备忘录(MOU)之现况,最后分析了对于两岸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MOU)后台湾金融机构所面临之难题及个人关于其应对之道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