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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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正式确立了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对该制度立法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同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选取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探讨以真实反映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出现的困境:司法适用理念不明确、制度适用要求过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确定规则缺失、与其他法律适用关系不明确等缺陷使该制度的司法效果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不利于该制度达到惩戒、威慑不法生产者、销售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在厘清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于我国出现的问题后,本文以我国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的社会发展需要为依据,比较分析美国在与我国目前所处类似阶段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采取的态度和经验做法,结合美国当前对该制度的反省和改革措施,从而对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明确该制度的司法适用理念、降低该制度适用要求、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规则、协调《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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