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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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发生数量也逐年递增,我国正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期。针对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工作者们不得不反思传统司法理念的弊端,结合当前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大趋势,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找出一种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的司法模式。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影响,起源于西方的一种以设法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为主旨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被引入和接受。随着我国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产生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刑事和解”。该模式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有利于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正是由于“刑事和解”具有这些独特的价值,全国各地司法部门都在实践中尝试地推广这项做法。但是我国却并没有完全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把这项制度统一起来,规范起来,更好地运用到我国实践中,从而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鉴于此,笔者从我国实际出发,着重于刑事和解与我国实际国情与司法状况相联系,深入问题本质,力图使刑事和解制度做到本土化,更科学合理地解决我国的刑事问题。  全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概念和主要特征的阐释,以及对当前我国刑事和解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与障碍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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