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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摒弃传统的包办买卖婚姻的制度,提倡婚约自由,但对婚约没有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我国,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婚约仍然是现今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订婚被认为是结婚前的习惯程序。在农村的很多地区,在未订立婚约的前提下就直接结婚的,一般是被认为有违风俗。伴随婚约现象的存在,彩礼问题应运而生。在订立婚约过程中,彩礼的给付成为了约定俗成的习惯,也被公众所认知。然而,虽然订立婚约,也给付了彩礼,但二者不是男女双方必然结婚的条件。如果双方不能结婚,就会导致婚约的解除及返还彩礼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中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无具体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也只是作了笼统性的规定。但在司法操作中,要想使此类案件很好的被处理,仍需要明确很多问题。故婚约和彩礼问题一直是立法的一大盲点,也是婚姻法领域里的热点。本文旨在通过结合案例形式进行分析,对婚约财产案件中主体确定、彩礼的返还、过错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以期引发更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