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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可普遍化要求是西方伦理学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设置体现了可普遍化道德方法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普遍适用性与换位思考或移情。首先,罗尔斯认为选择主体在原初状态所保证的视角下将一致选择他所遴选出的包括差别原则在内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体现了可普遍化道德方法的第一个特征,即普遍适用性。其次,原初状态方法对选择主体的背景信息的屏蔽,实际上是保证了选择主体换位于每一可能的处境进行判断和选择,即考虑每一可能处境下的移情偏好。这体现了可普遍化道德视角方法的第二个特征,即移情。从道德原则的可普遍化要求上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方法就是试图通过换位于每一可能处境进行考虑,来推论出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即通过移情方法来保证所推论出的道德原则的可普遍性。但是通过分析将会发现,原初状态在方法设置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理论困难。首先,通过对可普遍化道德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具有普遍对等相互性的事态上,才能推论出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具有普遍对等相互性的事态是指,在此事态中任何人都将面临某一处境的正相对反的处境。这也是与罗尔斯理论联系密切的康德可普遍化道德原则的应有之义。而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下为了推论差别原则而考虑的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的事态,并非是具有普遍对等相互性性质的事态,因而将其置于普遍化道德方法下进行考察并试图得出一致性或可普遍化的结论,必将导致理论上的困难。其次,原初状态方法虽然试图通过移情方法来保证所推论出的道德原则的可普遍性,但是其移情方法也带来了选择主体的人格同一性问题。由于原初状态下选择主体被屏蔽了自身的背景信息,因此选择主体实际所能做的,就是移入每一种可能主体的背景信息之中进行考虑。通过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移情方法是一种完全式移情,即主体不仅是移入对象的处境之中,而且转换了人称和个性这些主观方面的特征。这种完全式移情所带来的相关处境、人称以及个性的转换,导致原初状态下的选择主体不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即选择主体与选择主体所赖以进行判断的包括客观处境和主观特征在内的背景信息之间不具有同一性,因而无法说明在此状态下所做的选择的有效性。罗尔斯设置原初状态方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论出要对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之福利进行无条件关切的道德原则,即差别原则,并且推论出这一道德原则将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一致赞同,即这一道德原则是可普遍化的。但是由于原初状态方法存在着上述两个方面的困难,因此由此方法不能合理地推论出对最不利者之福利进行无条件关切的可普遍化的差别原则。换而言之,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方法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一般社会成员会一致地对社会中最不利者的福利进行关切。对此,一种可行而简便的解决方案是运用同情假设。在这里的同情假设是指将人类现实的同情心理作为关心他人福利的道德推论的前提假设。首先,运用同情假设可以合理地说明在不具有对等相互性的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之间,或者在一般社会成员和最不利者之间,前者为什么会有对后者的福利表示关切的倾向。其次,运用同情假设来解释对他人福利的关切不存在类似于原初状态方法或完全式移情那样的人格同一性问题。最后,运用同情假设,还有助于理解人类对其他社会成员福利之关切的有限性,也就是说,在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之间,只能推论出前者对后者福利有限的关切倾向,而无法推论出可以被一致同意的、即可普遍化的对最不利者福利进行关切的道德原则。用同情假设取代原初状态方法或完全式移情方法来说明对他人福利的关切倾向的最重要的根据在于,完全式移情仅仅意味着换位思考,从而无法有效说明对他人福利的关切,而同情除了要对他人的处境进行换位思考之外,还进一步表现为对他人福利的关切。在人类现实的道德心理中,同情与移情关系密切,同情是在移情或换位思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移情发展为同情,或者由换位思考发展为对他人福利的关切,其深层根据在于人类成员之间具有共同感或同类感。正是因为人类对其他社会成员具有一种共同感或同类感,才会对包括陌生人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的福利表示关切。同情假设不仅可以克服罗尔斯原初状态方法的缺陷,而且对于人类道德理论本身乃至其他社会科学理论来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它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明人类对自身之外的同类之福利表示关切的倾向,可以弥补以自利、“经济人”为基本前提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的不足。经过分析还将发现,同情与自利并不是不相容的。因此在道德理论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中,同情完全可以与理性自利一样作为推论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