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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9年就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体必然会带来各种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之一。从我国古代开始,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政策基本就没有间断,这不仅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尊老恤老的道德传统,更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律传承和蕴含其中的人文主义关怀。建国以来,我国刑法却缺失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认定,直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才初步填补了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方面的空白。具体内容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针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从宽处罚的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仍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本文主要讨论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分析设立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立法沿革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指出其中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设计。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特征,为下文的分析论证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设立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合理性,比如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体现了立法宗旨、人道主义要求、经济性要求等,为下文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以《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具体规定入手,评析现行刑法中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优点和缺陷。第四部分从实体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包括建议规定老年人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老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