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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该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且类型多变复杂。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既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一般特点,又因互联网行业本身的复杂性而更乱迷人眼。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已于2014年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尘埃落定。但是该案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的相关问题都颇值得探讨,尤其在互联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为背景发,从案件争议点出发,探讨了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着眼于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计算,在梳理各国法律规定后,结合行业特点和学科特点,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损害赔偿提出一点建议。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认定经营者某一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时,除了考察经营者主观方面,还要着重考察经营者本身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实质,也正在于它违反了体现法律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誉包含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评价,商誉反映着公众对于经营者的产品、服务、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等多方面的认同,可以说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下的名片,代表的是经营者一种总体性社会形象。商誉作为一种无形价值却可以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虽然目前我国对商业诋毁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具有操作性,但是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业诋毁的主体范围规定的太过狭窄,商业诋毁的后果规定的太过简陋,商业诋毁的方式上太过偏颇,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最后都要落脚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在梳理了各类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后,对于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在赔偿原则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较为合适,赔偿范围应包括受害人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商誉损失,计算方法上可以确立实际损失与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平行推定法为基本方法,并要计算间接损失中的可期待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