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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对机会利益的定位和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存有争议。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已不同程度地采用了机会丧失理论,但关于该理论的适用规则及适用范围等具体问题仍尚无定论。我国现行法律尚未采纳机会丧失理论,然而,现实生活中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律师错过期限致使原告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医生过失治疗而使病人丧失痊愈的机会、公司职员因为人身伤害而失去升迁的机会等等。该类机会丧失案件涉及到有关损害赔偿的两大核心要件,即因果关系和损害。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损害赔偿的成立需以损害的确定性为必要条件,而机会丧失造成的损害并非确定性的最终损害,是一种预期的可能性(机会);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侵权法理论遵循的是“全有或全无”原则,在面对机会丧事案件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难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面对机会丧失案件带来的法律困境,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或修补因果关系原则或重新界定损害的涵义。据此,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进行调整和突破,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与保障法律公平正义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统观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机会丧失之所以难认定,归根究底是因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保护的客体的确定问题;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三,该类案件中损害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文正是在这些理论框架下展开探究,试图解决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针对机会丧失理论的涵义及困境、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认定问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关系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首先,文章介绍了机会丧失理论以及机会利益等概念问题,同时考察了在传统法律体系中要解决机会丧失案件存在的困难。其次,本文以机会丧失中因果关系的判定为中心,分析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适用机会丧失理论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笔者认为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适用于机会丧失案件时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再次,文章就如何确定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数额,通过分析比较有关损害的学说,在分析机会利益损害的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计算方案,即在比例赔偿的基础上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充分考虑各种影响损害评估的因素并加以综合判断。最后,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在机会丧失案件中的司法现状,提出我国应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机会丧失理论引入司法实践,从而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