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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配置资源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效果并不显著,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有体制缺陷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威慑力的原因,也有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陈旧的原因。本文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的基本理论入手,先研究了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动态,发现相关研究存在着缺乏整体监管体系构建和所提建议偏于定性分析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的缺陷,通过实证和规范两种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找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在体制、法律体系、监管理念和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对比并借鉴了美国、英国、香港的代表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实际环境,提出了全程动态反馈监管模型:将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置于政府证券主管机构之下,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最主要业务机构,较之当前的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直接监管更为灵活有效,从整个法律体系、市场规则的建立到上市审批制度,从宏观的证券市场整体到微观的具体内控、中介审计、行业自律体系的综合监管,实现了全程的动态反馈,使整个监管体系更有前瞻性,因为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所提建议更具可行性。该监管体系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后监督的缺陷。针对该模型在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使用所需要的几个条件,提出了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评级模式,建立内控评级和中介审计机构评级制度的三项建议。对于广泛认同的加强监管强度问题,从监管者角度出发,用博弈分析的方法找到了一个定量性质的合意强度,对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实际操作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