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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它在公权运用、权益保障、公益维持以及信赖利益保护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现今实务界多以行政规划立法定性的缺失将其直接归为抽象行政行为,故针对行政规划本身的司法救济几乎不存在,且只能依靠对其实施后的许可、赔偿等行为进行维权。这不仅大大增加了救济的成本,更浪费了不当规划所消耗的资源。鉴于此,本人试从行政行为相关类型的界定及特征入手,对其进行分类讨论和重新定性,找出其中应纳入法律规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再结合其相关案例和法律制度,寻找行政规划现有司法框架下的救济空间。通过对行政规划确定之救济和行政规划变更中信赖利益保护的设计,从而实现针对行政规划本身的司法救济,尽早地修正不当的行政规划,并为修订中的《行政程序法》提供有益之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