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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本文是对公司本质属性的一个探讨。本文要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公司是什么?”或者说“如何来认识公司?”,然而,要在一篇硕士论文中彻底完成这种的任务是不可能的。所以,本文仅旨在对回答这种根本性的问题提供一种视角、作出一点反思。至于“公司是什么”,表面看来这一问题似乎已经有了答案。一直以来,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被大陆法系的法学学者奉为圭臬。“公司是社团法人”成为大陆法系中对公司的经典定义。“社团性”成为公司的标签,须臾不可与公司分离。公司社团性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表现为:公司被视为股东的集合。在公司设立及公司存续的过程中,公司的股东必须为2人或2人以上,即所谓的复数股东。公司的社团性一直为后来者作为真理接受,人们觉得没有任何必要再去审视这一论断。然而,我们若俯仰公司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公司并非一个永恒概念,而是一个历史概念。既然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就有随着历史实践发展变化的可能性。那么,当公司从遥远的中世纪晚期一路风尘来至现代社会中时,它自身的存在状况有无变化呢?如果有变化的话,那么,附着于过去公司身上的理论是否还依然适用于现代的公司呢?这一切都值得我们去作出思考,以期对变化了的公司作出新的、客观的认识,而不是偏执于一种过时的理论。本文就是基于这种认识,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反思,从而得出现代公司应抛弃传统公司社团性的结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五章。论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由于本文的论述基本上是以公司历史为线索展开的,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公司作了一个大致的历史划分,即把公司分为原始公司、近代公司与现代公司三类,以方便后文论述。另外,本文实际上是一篇驳论式的文章,即要反驳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因此在第一章中本文也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了界定,并归纳了其实质及价值取向,为后文的批驳树立了靶心。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二章。本章通过分析社团与公司的历史关联,以及近代公司的发展状况,从而阐明了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历史合理性。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首先,本文第三章从现代公司发展的实践,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国家对公司的强制”三个方面来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反思;其次,本文第四章从现代公司理论,即“企业的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反思。通过现代公司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反思,本文认为:与原始公司与近代公司相比,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现代公司理论也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只具有历史合理性,而不具有现代的合理性,应予扬弃。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第五章。该部分有两个主要内容:其一,当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被突破后,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作为一种组织的现代公司。本文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现代公司,即“独立人格”,“人的集合”以及“公司法制度”;其二,本文对一人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应,认为一人公司是公司突破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必然结果,它仍具有公司的基本属性。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在论述方法上,由于本文是以公司历史发展为线索的,因此历史的方法必不可少。另外,在认识公司本质的时候,本文不仅从法学,而且也运用了经济学、管理学的方法来认识公司这一实体。除此之外,本文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反思的时候也运用了实证的方法与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