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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集资诈骗罪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集资诈骗罪具有犯罪规模大、犯罪金额高、受害人数众多等特点,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最近几年,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屡屡发生。然而,集资诈骗罪的大量出现并不是使该罪名引起广泛热议的唯一原因,使集资诈骗罪常年处于讨论焦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在这几年的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一些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不断更新,更多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会借助公司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口口相传式的非法集资行为逐渐被规模化的企业集资行为所替代,甚至许多犯罪行为人具有相当高水平的企业管理经验,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这样的现状使得司法实践在认定该罪名时遭遇到许多困难。集资诈骗罪的原型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1行为,后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类犯罪大量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8条2首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集资诈骗罪规定在第192条。3然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如何理解诈骗方法,都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问题出台过相应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但依然难以平息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一些很明显的特点。比如,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难度较大,在许多案例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出现过大量争议,出现过许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争议。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够具体,虽然条文中规定了该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但该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具有明显的概括性。本文将以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集资诈骗罪的法院判决为研究依据,分别对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方法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司法解释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进行总结,再对刑法学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进行分析,阐述司法实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并根据学说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实践及学说的评析,首先分析司法实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特点,再指出这些认定方式的缺陷。第三部分说明刑事推定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的合理性,并采取类型化的方式进行刑事推定,以及将反证作为弥补刑事推定的局限性,建立本文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的立场。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本文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类型标准,本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以正反两个方面提出,即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事实和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事实。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积极事实时,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消极事实时,就可以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