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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日益发达的交通运输业使得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这带来的不仅仅是国民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得交通肇事犯罪成了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日常生活中,一般的交通事故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刑法评价的仅是发生了重大危害结果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现今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仅处罚实害结果不能有效地规制交通违规、交通肇事等行为,完善交通肇事犯罪的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必须。刑法是国家强制实施的、最严厉的法律,也是约束公民的最后法则。1979年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1997年的刑法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至此交通肇事罪犯罪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完成。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还是存在一些大的争议:自首、共犯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话,不仅不能解决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问题,而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也无法应对。近年来,飙车、醉酒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新闻常见诸报端。一些骇人听闻的交通肇事行为也让笔者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严厉处罚已经让人如此畏惧,又为何会有诸多的以身试法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两种行为定罪入罚。这给笔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交通肇事中并不是只能用交通肇事罪概括评价,还可以分化出一些其他的罪名。这些罪名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其可以与交通肇事罪形成刑法系统罪名,全面地规制交通肇事,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妄想用交通肇事罪一个罪名将这一类犯罪都概括评价,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想立足于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分化与完善为目的,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相关立法的研究,阐述总结国内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观点,并对比部分发达国家类似罪行的刑法设计,探求我国现行交通肇事罪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论证,以求能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