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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是对犯罪在立法上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类型。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对亲告罪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是1997年后,亲告罪开始得到关注,不少学者对此也专门撰文予以论述,但都显得较为零散,大都集中在亲告罪的比较和借鉴上,而对亲告罪的系统研究、特别是对其存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却探讨的不多。但亲告罪的系统研究无论对我们的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亲告罪存在的价值出发,对我国亲告罪的制度构建,进行系统的阐述,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约49000字,其中脚注约8000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亲告罪存在的价值。文章从价值及价值取向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认为,首先,在秩序与自由之间,理性的刑法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刑事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而应尽可能多地保留公民的个人自由领域,国家权力不应过度介入社会主体的生活。规定亲告罪,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纠纷,既不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又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个人自我选择的尊重。而且规定亲告罪,也适应了乡土社会的需求。其次,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国家所拥有的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而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决定了冲突<WP=4>主体不会愿意用较高的物质耗费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赢得裁判上的相对较低的利益。设立亲告罪制度,一方面满足了国家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被害人对效率价值目标的追求,从而能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及社会对正义、自由、秩序的需求。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亲告罪的适用范围。以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举证能力为界定标准,运用比较研究、实例研究等方法,就扩大我国亲告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和行为造成的特定损害为标准,对亲告罪作了初步的分类。第三部分就亲告罪的诉讼程序问题作了一个初步的尝试。文章集中论述并建构了我国亲告罪制度中的亲告权人体系、亲告罪时效制度、首服制度及告诉撤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