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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科学的发展,电子游戏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60年代的无声电子游戏到有声电子游戏,再到现在大型网络游戏,电子游戏中所包含的内容与日俱增,而这些元素都是设计者辛勤创作的智力成果。随着电子游戏的繁荣发展,电子游戏著作权侵权问题也与日俱增。若对此类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影响我国电子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该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章提出因电子游戏抄袭而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模糊;第二,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标准不清楚。在本章节,笔者首先对电子游戏基本概念及类型进行简单介绍,分析电子游戏本质,将本文讨论的重点放置于电子游戏中呈现于屏幕上的部分。其次,笔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简单介绍,其中针对第一个问题,目前我国是将电子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同时对其附属物按所属作品类型分别予以相应的著作权保护。但现在电子游戏往往可以构成一个完整故事,若未能将其从整体上进行保护,将会使对情节的充分描述不能受到法律保护。针对第二个问题,目前在审理电子游戏著作权侵权案时,一般都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标准。但该标准对于审理较为复杂的电子游戏而言过于粗略,且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第二章分析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基于上文对电子游戏类型划分,本文将对这两种类型进行区分讨论。针对视听类电子游戏,首先从作品独创性入手,分析其在满足一定程度独创性后才可能作为视听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上进行保护;其次从作品类型入手,分析视听类电子游戏在符合视听作品的基本要求后才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从整体上获得保护。针对非视听类电子游戏,分析其进行拆分保护的理论依据,其中电子游戏各要素在整体上独创性程度不高情况下,但在其分别可以满足独创性要求前提下应当分别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上述两种保护模式的确立也为后文建立相应侵权判定方法奠定基础。第三章分析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针对视听类电子游戏,目前我国尚未有将电子游戏从整体上进行保护的案例。因此有必要引入对国外案例的探讨,分析和研究国外案例中所采取的侵权判定方法,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判断我国应采取何种侵权判定方法。针对非视听类电子游戏,目前我国虽也对电子游戏进行拆分保护,但是其依赖的理论基础存在一定问题,应当予以纠正。通过对国内司法案例探讨,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问题,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第四章得出结论。在建立电子游戏多重保护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