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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末中国足球界迎来了轰轰烈烈的“打假、抓赌、扫黑”风暴,一大批足球界人士涉入其中。随着足球运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进以及在多种利益的驱使下,足球比赛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和缺乏对足球比赛中商业贿赂犯罪的系统研究,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也遭遇了诸多困难。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非正当行为,它严重阻碍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也与其他经济事物和经济现象一样,有其一定的产生条件、生存方式和活动特点,并受到当时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足球比赛中商业贿赂现象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中国足球运动产业化市场改革后的管理体制问题,更凸显出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下的不同社会规范机制与国家司法体制的协调问题。足球运动比赛中的商业贿赂更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足协的性质,球员、教练、足球裁判员的身份定性,是研究足球职业联赛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确定各主体犯罪罪名的关键。本文依据刑法学、犯罪学理论,在明确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球员、教练、足球裁判员身份,足球俱乐部的性质的基础上,联系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理论,通过对国内足球职业联赛中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分析,在借鉴国外治理足球运动商业贿赂犯罪的基础上,从职业联赛自身管理体制、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对防控足球职业联赛的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个人的规制意见。